为了认真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(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646号),切实做好各项保密工作,结合马克思主义学院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组织领导
马克思主义学院成立保密工作小组,全面负责学院的保密管理工作。保密工作小组组长由直属党支部副书记江龙担任,副组长由副院长茌良计担任,保密工作小组成员由办公室主任王雪玲和教学秘书汪晓会组成。
二、保密范围
1.上级组织发来的秘密文件、密码电报、秘密传真件、内部刊物、内部资料和学校各种秘密文件、内部事项等材料。
2.学院党政联席会、中心组会议以及各种重要会议的记录、原始资料等。
3.文书档案、人事档案、印章等。
4.关于民主推荐、民主评议干部的资料和会议纪录,后备干部培养等材料。
5.受理的举报、控告、申诉及其案件调查材料等。
6.出国人员的选派计划、名册;对外交流项目的计划及协议等。
7.组织和承担的各类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和参考答案。
8.科研项目的阶段成果及其研究过程中尚未公布的资料。
9.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涉密事项及涉密内容。
10.对影响学校和社会安定团结的不稳定因素的防范与处理措施。
11.其他需要保密的有关事项和资料。
三、保密要求
(一)文件资料保密
1.凡上级部门下发和转发的秘密、机密、绝密文件和资料一律由学院机要管理人员负责签收和拆封。未经批准,不得委托他人代办。
2.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阅读和传达文件,严格办理手续,不得自行传阅;秘密、机密和绝密文件要按规定及时整理、归档,并按照有关要求开展清查工作。
3.密级文件不得摘抄、复印、翻印。
4.阅处文件要注意妥善保管,不得将文件带出办公室;办公室不得随意放置密级文件和资料。
5.凡因工作需要携带密级文件和资料外出,必须经报名工作小组批准,并进行登记;调动工作的干部、职工,在调动前必须将个人使用的各种密级文件资料全部交回有关部门。
6.密级文件必须要存放在保密柜,并做到定期检查。如有丢失,必须立即查找、报失。
7.严格执行文件归档制度。须按有关规定上交的密级文件,必须按时如数上交至有关部门。经上级同意,需自行销毁的密级文件资料,必须登记造册,经领导审批后送指定地点按照相关规定监视销毁。
8.涉密人员必须政治上可靠,忠于职守,严格履行保密职责,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。
(二)通讯、印鉴、宣传、外事保密
1.不得在普通电话、信件中谈论党和国家机密,不得用平信寄送密级文件、资料。
2.对公章和印鉴必须严格管理,由政治上可靠的专人负责保管。
3.任何人都不得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和携带空白介绍信外出。
4.公章启用和作废均应登记留存印膜,作好档案保存,作废公章要按规定缴回颁发机关封存或销毁。
5.对于党和国家秘密事项不得公开宣传,各种形式的宣传稿件要经过党委宣传部审查。
6.在出国(境)放学、考察及其他外事活动中,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规定,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。
(三)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
1.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局《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》和《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》。
2.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,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互联网连接,必须实行物理隔离。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标准,不得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,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。
3.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,不得在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、处理、传递。
4.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重要文件、数据库不得连网。
5.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实行“谁上网谁负责”的原则,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,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。
6.科技成果、教学成果、学校重大改革举措等信息,若需在网上发布,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,报分管校领导批准。
7.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、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。
8.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密管理应由专人负责,定期监督、检查上网信息的安全,并根据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,及时发现、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。
(四)档案保密
1.严格遵守档案保密制度,对秘密、机密、绝密和一般文件要分开组卷、保管和编目,以避免密级混淆。
2.具有密级的档案材料原则上必须在机要室查阅,不得抄录、拍照、描绘、复制;确因需要借用的,必须经相关领导批准,严格借阅手续,并在规定时间内返还,期间不得转借他人。
3.档案管理员要加强档案室的安全防护,保管好档案室钥匙,随时锁好门窗和档案柜。
五、保密纪律
1.涉密人员不得在私人信件、公共场所、公用电话、报道稿件中涉及国家秘密;不在家属、子女、亲友面前谈及秘密;不携带秘密资料回家、探亲访友、参观游览;不准通过普通邮政和传真机、电子信件等传递机要文件、资料等;在接待外宾和从事涉外工作中坚持内外有别,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。
2.在学院内部会议上,传达上级重要机密事项,讨论确定学院组织、人事等工作的重大措施,人员违纪、违法问题的查处和其他重要事项,未经批准,任何人不得向外泄秘、扩散。
3.如发生文件、资料、会议、科研及教学成果等方面丢失、泄密事件,应立即向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,及时查明原因,予以补救。对于违反保密规定者,视其性质、情节、后果,上报上级党组织。
马克思主义学院
2020年3月29日
